为使学院公章和领导手章管理规范化、制度化,保证用章的严肃性,明确公章、手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,严格事务审批程序,规范用章行为,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公章包括行政章、党委章;手章包括学院党委书记、院长的个人签字印章。印章由学院办公室保管。
第二条 使用公章前,必须经过学院相关领导的批准。每次使用公章都应进行用章登记,记录使用时间、用途、经办人等信息。
第三条 正常情况下,公章不得带离学院办公室(3057、3059房间)。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,必须先上报学院领导,且在借物登记本上做好登记,用完需及时归还。
第四条 使用党委书记和院长手章,用章人需将材料发给相关领导审阅;用章人和办公室负责人均得到同意用章的回复后,才可以使用手章,并在手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。
第五条 公章、手章使用完毕后放回文件柜,确保印章安全。
第六条 所有使用学院印章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;如出现违规用章或印章丢失等情况,造成严重后果的,需承担相应责任。
食品学院(北大荒农产品加工现代产业学院)
2025年4月